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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本

时间:2023-12-30 08: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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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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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 - 头条百科

阜新市政府公示!涉及市区40处!

为加强河湖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市水利局开展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3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运管[]41号)、《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堤防和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水利局委托阜新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河流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基础上,划定市区细河、高林台河、九营子河等11条河流40处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目前,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堤防工程划界范围

堤防工程划界范围涉及阜新市市本级、细河区、新邱区、太平区、海州区、清河门区管理的堤防工程共40处,总长度103826m。其中:阜新市市本级管理的堤防工程8处,总长度40550m;细河区管理的堤防工程10处,总长度13203m;新邱区管理的堤防工程4处,总长度4m;太平区管理的堤防工程8处,总长度7264m;海州区管理的堤防工程1处,总长度4669m;清河门区管理的堤防工程9处,总长度22695m。

二、有关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损坏堤防工程、护堤工程;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护堤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在堤防上新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通告发布之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阜新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特此公告。

阜新市人民政府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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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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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头条百科

法律要宣传,周末讲课去!

讲课提纲: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解读。

授课人:王才亮律师

引子:

我们先回看一下最近新闻热点当中关于耕地保护的性质相反的两个新闻:

第一,农民“卖青”和养殖企业的“买青”的问题。本质上是农民行使生产自主权,而不存在破坏耕地的问题。

第二,河北行唐县招商引资毁麦占地建设的问题。 本质上是一个涉嫌破坏耕地的问题,而不仅仅是破坏农民生产经营的问题。

村委会为实施旧村改造或城中村改造能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人之家#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案涉村委会为实施旧村改造或城中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履行了村民自治、民主议定程序,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故被诉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合法。

案例索引:()最高法行申5987号

【非得过半数村民“不服补偿方案”才能申请听证吗?】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多数被征地农民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时,县级政府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那么,非得是过半数的村民都“不服”才能申请听证吗?并不是。最新修订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也就是说,只要是有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并且书面提出了意见、建议,县级政府就有可能依职权组织召开听证会。所以说,大家对方案有意见一定要坚决、大胆地提出,不必顾及过不过半数这个问题。

都不提,那就是没意见,听证会就永远不会召开,补偿安置方也就得不到修改和完善了。#拆迁补偿#

#滁州新闻#起始总价4935万!滁州这四宗地即将出让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滁土公告字〔〕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滁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以下4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出让宗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宗地位置、规划指标、起始价、保证金及出让年限

第1号宗地位于乌衣镇文瑞路与永兴路交叉口西南侧,宗地编号:341103100012GB00437。

第2号宗地位于乌衣镇二郎湖路与红琊山路交叉口西南侧,宗地编号:341103011015GB00326。

第3号宗地位于腰铺镇二郎路与庙山路交叉口东南侧,宗地编号:341103106005GB00367。

第4号宗地位于腰铺镇二郎路北侧、联合路东侧,宗地编号:341103106005GB00366。

具体情况见下表(宗地详细规划指标及要求详见出让文件)

二、“标准地”出让

以上1-2号宗地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出让后,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前,由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竞得人签订《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并进行监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责做好监管。

三、申请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限制者外,均可申请竞买。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四、申请竞买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竞买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竞买保证金银行交纳凭证。

五、挂牌时间及地点

挂牌时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开始,至1月12日上午10时整止。

挂牌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为龙蟠大道109号)。

六、挂牌方式

本次挂牌方式为增价报价。挂牌地块以整宗净地出让,挂牌成交价即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等由竞得人另行缴纳。

七、接受竞买报名时间及地点

竞买申请时间:申请人应于12月12日至1月10日,到滁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领取本次挂牌地块的文件资料,提出竞买申请,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报名地点:滁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地址为龙蟠大道109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楼722室)

八、本次出让的宗地均不设保留底价。

九、移交宗地

移交的净地条件:宗地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拆至室内地坪,宗地内地形高程、所有管线、杆线(电线、电缆、光缆等)、沟渠等以及宗地周边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均以成交时现状为准。移交宗地后如竞得人需要平整场地,迁移(或改线)管线、杆线(电线、电缆、光缆等)、沟渠等,由竞得人自行处理,所有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十、本次出让由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滁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办,并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地 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

邮政编码:239000

联系电话:0550-3078766

联 系 人:周潇潇、伍雁然

网 址 :网页链接

来源: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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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锻律师律师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应申请法院执行

00:48

联系上下文,裁判观点第二、第三回应了,要保护“信赖利益”,而且应行政先判断、确认土地性质。//@锅墙古:裁判结果没问题,开始有些观点完全不对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要用于判断用地的合法性审查,不能据此认定未登记建筑为违法建筑。没有土地使用权,何来建筑合法权?

常凤江律师公职律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案涉建筑应否认定为违法建筑,依法不应予以赔偿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前,未履行公告、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等法定程序,原审法院确认申请人强制行政行为违法正确。二、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案涉土地系乡村建设用地,根据当时的上述法律规定,王高德在农村建房必须经过乡级人民政府审批,王高德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和权证,案涉房屋已经被强拆多年,恢复现状不可能,王高德诉请恢复原状,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三、王高德提供了1988年原永康市石柱镇石柱大队收取的土地租金费用1000元和石柱镇人民政府收取其公路改道押金1000元的收据,足以证明对王高德于1988年建设案涉建筑的行为,石柱镇人民政府和原石柱镇石柱大队是明知的,石柱镇人民政府直至才通知王高德要求其自行拆除案涉的建筑物,近三十年时间内对王高德建设案涉建筑行为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王高德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投入建设,构成信赖利益,其权益依法应予保护。且案涉建筑未经有权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建筑,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基于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待行政机关与上诉人进行协商或根据进一步调查认定的情况先行处理后,法院再对其是否合法以及适当进行审查。因此,原二审法院判决责令石柱镇人民政府赔偿王高德的损失,并无不当。四、关于申诉理由。石柱镇人民政府认为王高德建设案涉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案涉建筑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依法不应予以赔偿。案涉地块属于乡村范围,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案涉建筑于被强制拆除时,330国道线已经改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也不适用于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要用于判断用地的合法性审查,不能据此认定未登记建筑为违法建筑。石柱镇人民政府的上述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永康市石柱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浙行申220号关注@常凤江律师,分享身边的案例,解决您生活中难题。

#滁州新闻#起始总价4025万!滁州这三宗地即将出让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工业)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滁土公告字〔〕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滁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以下3宗国有建设用地(工业)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出让宗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宗地位置、控制指标、起始价、保证金及出让年限

1号宗地位于:扬子路与兰州路交叉口东南侧,宗地编号:341103009007GB00239;

2号宗地位于:湖州路与友谊路交叉口东南侧,宗地编号:341103009012GB00069;

3号宗地位于:福州路以西、友谊路以北、九梓大道以南,宗地编号:341103009012GB00065。

具体情况见下表(宗地详细规划指标及要求请见出让文件)

二、“标准地”出让

上述宗地均为“标准地”出让,出让后,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前,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竞得人签订《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并进行监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责做好监管。

三、申请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限制者外,均可申请。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四、申请竞买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供下列资料:1、竞买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若委托他人代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5、申请人竞买保证金收据。

五、挂牌时间及地点

挂牌时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开始,至12月21日上午10时整止。

挂牌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蟠大道109号)。

六、挂牌方式

本次公告中宗地挂牌方式均为增价报价。挂牌地块均以整宗净地出让,挂牌成交价即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等均由竞得人另行缴纳。

七、竞买报名时间(工作日)

竞买申请时间:申请人应于11月30日至12月19日(工作日),到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领取本次挂牌地块的文件资料,提出竞买申请。

八、本次出让的宗地均不设保留底价

九、移交宗地

移交的净地条件:宗地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均拆至室内地坪,宗地内地形高程、所有管线、杆线(电线、电缆、光缆等)、沟渠等以及宗地周边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均以成交时现状为准。移交宗地后如竞得人需要平整场地,迁移(或改线)管线、杆线(电线、电缆、光缆等)、沟渠等,所有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十、本次出让由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办,并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地 址:滁州市徽州南路1999号苏滁国际商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0-3769016

联 系 人:潘静 王向向

传 真:0550-3769016 邮政编码:239000

网 址 :网页链接

来源: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最高法裁判规则|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上房屋的应视为宅基地使用权一并买卖】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宅基地上房屋的,应视为宅基地使用权一并买卖。

【案例索引:()最高法行申3011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司法裁判规则# #农业农村法律实务# #宅基地法律实务#

土地是国家的、还是农民的?

土地是一种自然资源,从历史角度来分析,土地的开垦后才能有利用价值,这必定是历史的农民自愿开垦才形成今天的粮田。土地归属权应该是农民或者是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例:

自己出资出力建了一栋房子,自己只能合理的利用和管理房子的义务。

这两者的意思是同工同曲吗?

土地与房子是同工同曲,那现在所有个人房产都是国家的。是不能变卖与赠送他人。

如同工弃曲,那土地农民或集体农民是否可变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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