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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时间:2022-10-21 17: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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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子女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或随父亲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该条规定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亲属;义务主体为行使抚养权带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

因此,通常情况下,父母离婚后,由母方抚养跟随母方生活的子女,或由父方抚养跟随父方生活的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没有探望权的。

但是,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的规定,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已经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替自己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此种情况下主张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实际上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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