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湘乡市公安局警情通报:
3月24日11时51分,湖南湘乡警方接报:在桑梅西路有一名女子被人持刀刺伤。经警方初步核查,24日11时40分,37岁的翻江镇男子王某某与35岁的妻子吴某某因婚姻问题发生争执,王某某持刀将吴某某刺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吴某某经送医救治,生命体征平稳。当日13时50分,王某某驾车行驶至许广高速望城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目前,此案正在依法办理中。
刑法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行为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生命的人,不包括本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母体腹中的胎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人,对胎儿的伤害、杀害行为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二)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可以使用工具也可以不使用工具。
与故意杀人相关的罪数问题:
(1)将故意杀人行为作为结果加重犯,仅定原罪一罪。例如,抢劫罪。
(2)转化犯。即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中,杀害被害人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3)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例如,行为人在抗税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可视为想象竞合犯,以重罪(故意杀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