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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要比选择更重要

时间:2019-07-21 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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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要比选择更重要

很高兴能和大家以文字会见,即使你身处何方,我们都在彼此交流,深度沟通。两千多年前,鬼谷子已经总结出一套说话之道,供人借鉴:“与智者言依于博,与博者言依于辨,与辨者言依于要,与贵者言依于势,与富者言依于高,与贫者言依于利,与贱者言依于谦,与勇者言依于敢,与愚者言依于锐”。因此,如果我在文章中出现一些纰漏,也希望能够及时留言提醒,或者你所认为的观点不一致时,也可以积极评论,激发新的思想火花,当然,这是一个学习的平台,有什么好的学习方法想要分享的,也可以留言分享,我一定会好好吸收的,另外,文章也有关于情感类的,如果哪一个点碰触到你了,也欢迎你可以积极评论,或者有什么情感困惑,也欢迎你可以留言,看到之后我会进行相应回答,这里不仅仅是我的树洞窗口,也是你的诉说之处,因为,一个人的承担不如两个人的分担。所以,你不是孤独的,遇到问题,我们一起解决,好吗?

接下来开始介绍本次CPA音频,主要讲了承诺,实际履行原则,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以及缔约过失责任这四个考点。其中承诺,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为重点,三星级考点,经常出题,需要特别的关注。

承诺共分三个点1.承诺期限的起算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3.承诺内容。

1.承诺期限的起算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3.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则分两个点,需要进行区分:

1.免责条款的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分两个点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未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最后一个就是不是那么重要的知识点实际履行原则,其实理解就好了。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以上是本章内容,并不是特别难,好好复习练习是可以接受的。其中有些知识点是看考呀呀发的讲义粘贴过来的,如有侵权请告知。谢谢大家的理解,希望我们在今后的生活学习中,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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