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9时许,在兰坪县通甸镇通甸村委会清水江组路边,和某(男,14岁,兰坪县通甸镇通甸村委会人)乘路边无人将和某丽放置在自己车内副驾驶位置的挎包盗走,挎包内有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现金500元人民币和手机一部。所有证件被和某丢弃,现金被和某挥霍,盗窃的手机和某将其藏密在家中。8月7日,兰坪县公安局通甸派出所将涉嫌盗窃的和某在其家中抓获,和某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情经过。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和某训诫处理,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和某挥霍的盗窃所得现金,和某监护人表示愿意归还受害人,追回的手机民警依法发还和某丽,因和某系属未成年人,和某丽对其表示原谅,并对公安机关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态度表示衷心的感谢。